选举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会议考虑总辞以向人民谢罪,因为它已失去其任职最重要的元素: “享有公众的信心”

选举委员会不应该沦为当权者的爪牙,相反地应该清楚自己的首要职责所在。 选举委员会对自己的宪赋职责迷失方向的最新例子即是选委会主席丹斯里亚都亚兹宣称,选委会考虑动用更严厉的惩罚来对付滥用选举程序继而无故辞职的代议士。 他说:“我们得抑制滥用选举程序的做法。。。 他们(代议士)不应该动不动就辞职。 “他们应该考虑到补选的昂高成本问题。“ 在1997年,当时的首相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一手制造了不止一个,而是两个补选。他亲自挑选了当时的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长拿督阿布哈三奥马来取代在1996年12月因非法携带240万马币现钞欲离开澳洲布里斯班时被捕而被逼辞去雪州州务大臣一职的莫哈么莫哈么达益。 当时身为巫统雪州联委会署理主席的阿布哈三奥马辞去他的内阁职位及瓜拉雪兰莪国会议员 一职,出战巴马登 (Permatang) 州选区,直接跟当时的巴马登州议员对调选区。 这两项补选是马哈迪在17年前亲手制造的,他现在已退下首相职11年之久,并连续被两个首相接班人取代。 但就算事过17年之久,亚都亚兹敢不敢说马哈迪当时“滥用选举程序”,任意制造补选呢? 如果亚都亚兹不敢对马哈迪17年前的“滥用选举程序”一时表示谴责的话,他凭什么现在来批评3月23日的加影补选一事? 同样的,亚都亚兹敢不敢批评即将退下任职33年首长职以转而担任州元首职的丹斯理达益玛慕所将引发的万能烟补选呢? 如果选委会主席清楚自己的宪赋职责 – 即通过举行公平、自由、干净选举以促进民主 – 他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修改不利民主原则的选举条规事务上。 其中一个不民主的联邦及州宪法条文即是:任何议员在议会限期结束前两年内辞职者, 其选区将不须有补选。 另一项条文即是在任期内辞职的议员不可在辞职后5 年内于相同的立法议会范围内参加选举。 这两项条文皆属于马哈迪当年严厉和没办法中的办法所制造出来的,以便巩固他在巫统及国阵里的政治地位。他当时为了要避免通过选举向选民交代,即通过如此不民主的手段,将上述两项条文纳为法律。 我们可以接受如果在议会任期满不足12个月内州议会或国会出现空缺 — 包括因为议员辞职而导致的空缺 – 有关选区不必举行补选,但原议员的政党应该被授权委任临时议员代师其职,并享有一位议员所享有的福利以方便。 限定辞职的议员不可在辞职后5 年内于相同的立法议会范围内参加选举的条文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除了是为了避免再一个“沙里沙末事件”的重演。当时马哈迪身为首相,深深受到有关补选成绩的侮辱。 沙里沙末在1987 年被巫统开除,接着在1988 年国家发生宪制危机。当年东姑拉沙里挑战马哈迪的首相及巫统主席职位不果。沙里沙末于1988年辞去新山国会议员一职并接着以独立人士身份参加补选,并以12,613 多数票打败巫统候选人。 阻止一个人参加选举明显违悖民主首要原则:应该是选民,而非选委会或当权者,有权利决定谁是人民的代议士。 马来西亚宪法第114(2)条文限定最高元首所委任的选委会主席及成员必须:“享有公众的信心”. 无疑的在过去56年来,没有一个选委会比现在由亚都亚兹领导的选委会更缺乏公众信心。它处理第13届大选的方法令它信誉全失。 如果现在举行一场公投,以鉴定马来西亚选民对现任由亚都亚兹领导的选委会是否有信心的话,相当多的选民将对现有的选委会投不信任票。 选举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会议考虑总辞以向人民谢罪,因为它已失去其任职最重要的元素: “享有公众的信心”